《表1 监察措施及其来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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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赔偿归责原则之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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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察权作为与司法权、行政权相平行的权力类型,监察赔偿制度也应区别于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现有监察措施并非该法创设,多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参考而来(见表1),从我国原有行政调查措施、刑事侦查措施和党纪检查措施中亦可找到原型。但监察权属新型国家公权力,具有职能上的综合性和目标上的复合型。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不能仅依靠监察措施部分特征与行政权或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简单类比,从而将其嵌入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中。从适用上,是否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只有在调查后方可确定,单纯从形式上无法判断其属于职务犯罪调查还是职务违法调查措施。因此监察赔偿应作为新的国家赔偿形式,不同于传统上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