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分红权激励与公司创新的稳健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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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权利束分割与国企创新——基于中央企业分红权激励改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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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Z值,其中第(6)列经robsut调整,其余各列均经企业cluster调整。控制变量已省略,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1)更换对照组。本文尝试通过集团下属企业的注册地址信息是否在试点地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还原50家申请名单。具体而言,本文通过手工整理在政策实施前,央企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是否有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子公司,剔除因无注册于试点地区的子公司而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集团。最后,本文得到的可用集团层面名单有41家,包括159家上市公司。表4第(3)列为以有注册于试点地区的下属企业的央企集团为对照组进行DID检验的检验结果。从表4的第(3)列可以看出,交乘项Treat×Post的系数为0.376,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结论不变。这说明申请资格的遗漏变量影响并不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