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回归结果—动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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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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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当样本所在年份为2005时PRL(-2)取1,否则取0;当样本所在年份为2006时PRL(-1)取1,否则取0;当样本所在年份为2007时PRL(0)取1,否则取0;当样本所在年份为2008时PRL(+1)取1,否则取0;当样本所在年份为大于等于2009时PRL(≥+2)取1,否则取0。以上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5。我们控制了行业固定效应。可以看出PRL(-2)×Group和PRL(-2)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即在2005年,也就是《物权法》正式实施的前两年,具备内部资本市场的企业其他应收款并没有明显变化。而PRL(-1)×Group的回归系数为-0.251,t值为-2.74,PRL(-1)的回归系数为-0.289,t值为-6.23,结果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在2006年,也就是《物权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年,由于证监会对大股东占款的清理,企业其他应收款显著下降。相较而言,值得注意的是,PRL(0)×Group,PRL(+1)×Group和PRL(≥+2)×Group的回归系数均显著,这表明《物权法》实施对具备内部资本市场的企业的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并且其影响在实施当年就产生显著的即时效果。本文通过动态检验的结果清晰地揭示出了《物权法》实施与企业大股东掏空行为时序上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