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分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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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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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在表11中我们通过分析师跟踪人数和三年累计操纵性应计进行分组。在Less analyst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588,t值为-10.57,而在More analyst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378,t值为-3.72。在进行组间差异分析后,我们得出P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和分析师较多的公司相比,分析师较少的公司在《物权法》颁布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改善更为显著。同时在Low accm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391,t值为-2.05。在High accm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544,t值为-8.37。二者间的差异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和累计操纵性应计较低的公司相比,累计操纵性应计较高的公司在《物权法》颁布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改善更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