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项目所涉及的各避税地税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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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下国际税收筹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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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避税地税制政策。香港、毛里求斯、阿联酋三个避税地税制规定见表1。除香港之外,毛里求斯与阿联酋均对离岸公司的税制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毛里求斯境内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税率要求,这部分企业通过向当地金融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GBC1或GBC2的请求以获得自身税率的特殊规定。在通过金融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下,GBC1企业贸易活动能够在当地居民或非当地居民内进行,且与非当地居民的贸易收入适用税率降至3%,其应缴税额的75%用来抵扣实际上缴税额;而GBC2被列为境外活动的税务居民企业,一般适用于毛里求斯与其他国家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仅能与GBC1企业以及非当地税务居民贸易,但该部分企业能够免除所有上缴税款。阿联酋离岸公司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跨国企业在其境内成立有限公司;二是在其自由贸易区内成立公司。阿联酋对于跨国企业成立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境外持股通常低于50%,而剩余一半以上的股权务必由当地居民股东拥有,而在自贸区内成立的企业不受此约束,跨国企业能够在境内成立完全的外资控股企业,但其仅能在贸易区内进行贸易,不得跨越区域之外进行贸易活动,且不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