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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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内部资本市场与反掠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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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在表12栏目1中我们通过地区法律执行力度分成Low protection和High protection两组。在Low protection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579,t值为-5.49,在High protection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202,t值为-1.99。二者间的差异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和地区法律执行力度较强的公司相比,地区法律执行力度较弱的公司在《物权法》颁布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改善更为显著。此外,我们用《世界银行报告》中的地区法律指数来度量地区法律执行力度,在栏目2的High-protection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387,t值为-3.81。在Low-protection组中,PRL×Group的系数为-0.446,t值为-4.22。二者间的差异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表明《物权法》颁布之后,地区法律执行力度更弱的企业(Low protection组),大股东掏空行为得到更为显著改善,之前的结论仍然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