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客户集中度对供应商融资约束的正U型冲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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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集中度、融资约束与股价崩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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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剔除金融危机及2008—2009年间中央“4万亿”经济刺激的影响,以2010—2017年为样本期间。

表8列示了议价能力对非线性冲击的调节作用。从表中可以看出,议价能力弱的分组,其U型拐点更靠近0轴,说明在客户集中度上升时,该组在更低的集中度水平上更易累积崩盘风险。具体而言,民企议价能力比国企低,所以,国有企业客户集中度在超过45.86%后,崩盘风险才会伴随集中度上升出现正向累积,而民营企业的拐点则相对靠前(33.49%)。同理,资产专用性强的供应商议价能力通常更低,企业拐点在33.95%附近,而弱的企业在38.63%,即前者在更低的集中度水平上开始累积崩盘风险。高创新企业由于产品升级换代更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强,其议价能力也更强,所以,低创新企业的U型拐点明显更靠近0轴(33.67%<43.54%),即创新能力低的企业会在更低的集中度水平上累积崩盘风险。上述三个分组的比较结果均证明,议价能力能够调节客户集中度对崩盘风险的影响结构,即高议价能力的企业在同等客户集中度水平下,崩盘风险的累积程度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