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2~2017年我国生态税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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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视域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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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整理而得。

第一,主体税种单一使得生态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在税制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难以有效发挥调节作用(见表1,下页)。按照OECD统计口径,“绿色税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在《环境保护税法》通过之前,我国环境相关税收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部分产品)、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8],整个生态税收体系处于主体税种缺失的状态,而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以后,环境保护税作为唯一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生态税,成为我国生态税收政策体系中的唯一主体税种。虽然资源税也可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但其更多地被看作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关系不大。因此,资源税仍无法引导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限制了资源税对生态保护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