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17年各区域部分省市所得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比重情况》

《表3 2017年各区域部分省市所得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比重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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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基于区域财力均衡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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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整理所得。

所得税之所以不适合选作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原因有二,一是从税种属性来看,所得税的税基为个人和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如果将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势必会为了争夺更多的税源,而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引发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这种竞争必然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二是所得税收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果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相较于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省份必然会面临着税源短缺、收入不足的风险。比如北京、上海由于其经济中心地位,所得税收入规模高、占比大(企业所得税占比分别为26%、24%,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为14%、12%),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的企业所得税占比也超过20%,个人所得税占比接近10%,而中西部省份企业所得税占比一般不超过15%、个人所得税占比一般不足5%,税收收入规模差距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