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2-2017年新疆营业税、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总收入比重情况》

《表1 2012-2017年新疆营业税、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总收入比重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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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税模式下完善新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差异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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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新疆统计年鉴》2013-2018年

“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的首要冲击即来自于自身相对财力的变化[2],根据表1的统计结果,2012-2015年新疆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均超过30%,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地方政府财力的主要来源[3]。2016年,“营改增”改革全面展开,营业税收入缩减至115.4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急剧下降为13.28%。而放眼增值税,自2013年“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呈总体上升趋势,但比重仍保持在18%以下;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范围扩大至全部行业,增值税收入迅速增加至260.24亿元,占比逼近30%大关,2017年,因营业税的取消,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3.32%,构成地方税收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