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2~2016年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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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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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3~2017年整理计算。详细数据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0日。

尽管《过渡方案》提高了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但调整地方税收收入体系仍有相当必要性。首先,《过渡方案》临时性色彩较强。《过渡方案》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在期满之后,是延续该调整比例还是寻求其他措施,有待讨论。其次,本轮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的提高不能完全弥补地方财力的缺口。在2012年“营改增”试点之前,营业税达到地方税收收入的30%左右。而在本次《过渡方案》实施后,《过渡方案》提高的增值税收入仅仅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18%左右,尚有一定差额,无法确保央地财力“五五”分成不动摇的目标。最后,营业税被废止后,地方收入体系中的主体税种缺失现象凸显。现代“税收国家”的理念要求,税收收入应当成为政府财政的主体部分。[6]但我国地方财政中税收收入明显偏低,需要新的税源作为支撑。由地方税和共享税共同组成的地方收入体系除了作为地方治理的物质基础支撑地方财政稳定的功能外,更作为政策工具的组成部分,塑造着地方治理的价值取向和管理方略。[7]从后“营改增”时代的长期趋势来看,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收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