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地区A股上市公司应负担的残保金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016—2017年)》
注:由于难以统计,本文暂不考虑部分地区出台的形式各异的残保金减免政策,因而此处测算结果为残保金名义费负而非实际负担,与表1所列2010—2014年全国残保金实际收入存在差异。
依上式,可相应得到2016—2017年我国各地区A股上市公司所应负担的残保金名义费负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具体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4551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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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15 |
作者 | 庞凤喜、牛力 |
绘制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