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2~2016年消费税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关系》

《表2 2012~2016年消费税与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关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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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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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3~2017年整理计算。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0日。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后,消费税具有在短期之内填补营业税废止后地方财政不足的潜力。即使消费税从税制属性上不适合作为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其对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此,并不排除以其他税种为核心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可能性。比如,房地产税税基广泛,收入稳定且不可流动,符合受益原则,具有明显的地方税属性,因此,可考虑将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费整合成系统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9]不过,考虑到我国房地产税建设基础较为薄弱,建立房产税还需要解决若干理论争议。从保障地方财政稳定的短期需求出发,调整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能比较快地充实地方财力,为培育房地产等地方税主体税种赢得时间。从扩大地方财政自主权的长期目标来看,可以考虑兼采增值税、消费税与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形成以成熟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为主、共享税为辅、共享税分成与地方税收入占比大体相当的地方税收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