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12-2016年新疆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及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2018年
就房产税而言,对于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房产价格高、土地供不应求的东部地区来讲,早已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源的新锐力量,但对于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消费水平有限且地理位置复杂的新疆而言,还有待商榷。如表3、表4所示,2012-2017年间,新疆房地产税收入逐年呈上升状态,但对比全国房地产税收入,2016年以前新疆房地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均处于全国平均水平线下,2016年至2017年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涨幅较小,突出优势并不明显。因此,在短期内新疆的房地产税无法达到东部地区的税源稳定和税收庞大,难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起不到主体税种的实质作用。此外,对房地产税立法仍处于前期准备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一段时期内不具备成为新疆地方主体税种的税收潜力。
图表编号 | XD005473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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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5 |
作者 | 王燕飞 |
绘制单位 |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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