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6年民族地区资源税与耕地占用税占比情况表》

《表2 2016年民族地区资源税与耕地占用税占比情况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营改增”后民族地区健全地方税体系现实困境与差异化探索》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2017年《中国税务统计年鉴》。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首先,民族地区地方税制中的突出问题主要还是基于地方税收入规模小而展开的,因此收入原则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和设置上应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单纯拘泥于理论要求。其次,从民族地区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和自身税基特点来看,在较长时期内直接税的提高潜力有限,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尚不能提供支柱型收入来源,而以自然资源为征收对象的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目前在民族地区明显高于一般地区(具体数据如表2),民族地区应积极加强和培育这两个税种,而且征管难度的约束小,在短时期内可以作为民族地区主体税源,弥补地方财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