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07年-2017年地方各税占比》

《表1 2007年-2017年地方各税占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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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概念的文献梳理与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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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

就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趋势而言,作为地方税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由中央或地方立法、主要收入归地方所有。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历经几次调整,如所得税分享改革(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调整(3),取消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开征烟叶税等,以及“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五五分成(4)。目前,地方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11种税。表1显示,上述税种(除环境保护税)2008年-2017年归地方财政支配和占有的部分占该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均超过50%,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独享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以下两个税种并不包含在地方税体系中:一是随着201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表中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包括在现行地方税体系中;二是2008年-2017年印花税归地方的收入比例处于频繁变动状态,变化幅度较为宽泛,个别年份低至30%以下,并不能形成地方稳定的自有财源,但考虑到其趋势渐稳,近10年间平均数基本达到50%,因此本文将其界定为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