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耕地占用税立法目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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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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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耕地”的法律定义不恰当。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关于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耕地仅仅是农用地的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该条使用了“依照”一词,意味着对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并非法律拟制[37]、法律虚拟[38],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1)。可见,耕地占用税法的征税范围不仅局限于耕地,还包括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由于“耕地”“农用地”等在法律上有特定含义,通过对“耕地”进行扩大解释来将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纳入耕地占用税的方法不可行。因此,直接修改税种名称,将“耕地占用税法”改为“农用地占用税法”,并将立法目的乃至整部法律中的“耕地”改为“农用地”才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实质内容(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