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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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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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现行法制,立法文本第1条的基本表述模式往往是,“为(了)……制定本法”,这一般被称为立法目的条款。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希望通过所立的法来获得的结果,(1)旨在表明立法者立法调控特定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这种内在动机的确立往往受制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既包括立法者对所立之法的具体认识,也包括立法者在法哲学层面上对法的一般判断,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笔者将上述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分解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