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立法根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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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
在我国很多立法文本中,紧随立法目的之后往往会规定立法根据,以表明“立法者立某个法的法的根据和事实根据”(7),其惯用句式是“根据……制定本法”。根据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任何权力的行使者都有义务证明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包括合宪性,下同),立法权概莫能外。一般而言,立法者主要通过在立法文本中交代立法根据的方式,宣示所立之法具有合法性。笔者将上述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立法根据条款之表述列举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12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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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15 |
作者 | 蔡金荣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