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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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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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本仅由道德规范调整的文明行为进行立法,是法律与道德互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这一功能的重要体现。但是,正如戈尔丁所指出的:“从道德上谴责一种做法,到认为应从法律上对其加以禁止,还是有很大一段距离的。”(14)换言之,文明行为立法必须冷却法律万能主义的豪情,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能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文明行为全覆盖,部分文明行为只能由道德规范调整,不宜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免陷入道德法律化的泥淖。笔者将上述六部文明行为立法的调整范围梳理分类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