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文明行为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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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立法的可能与限度——以六部地方性法规文本为中心》
法规范是法的核心要素,是将法之精神和价值传导于人之行为的中介载体,故而其优劣良莠就成为衡量法律合理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对法规范的考察首先要看其逻辑结构。一般而言,法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22)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者标准,主要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其中,第一类法规范称为授权性规范,即授予社会成员权利自由,其不具有强制性,一般属于指导性规范。后两类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言之“令行禁止”,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一般属于强行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主要包括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笔者将六部立法中有关社会成员文明行为的法规范梳理如表5: (23)
图表编号 | XD00112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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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15 |
作者 | 蔡金荣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