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化肥增值税主要文件》
长期以来,化肥企业享受着政府不同程度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我国实行税收制度改革,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为促进企业生产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降低农民化肥施用成本,将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化肥适用的税率规定为13%。2017年7月我国对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减并,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化肥适用税率降为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7]37号),相关文件及主要内容见表1(下同);2018年3月,我国规定对销售或进口化肥适用的税率进一步降低为10%。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至1995年底,化肥、农药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对特定种类的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图表编号 | XD004161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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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15 |
作者 | 周克清、杨昭 |
绘制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