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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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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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2008至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整理、计算得出;各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资所得部分的占比=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资所得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收入。

1.存在“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多纳税,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少纳税”的现象。长期以来,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者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中坚力量,而收入来源渠道众多的高收入者反而可以通过避税来减少纳税[2],原分类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高收入高税负、低收入低税负”的原则。表1列示了2007~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占比。从中可以看出:除2007年该占比不足60%外,其余各年度的占比均超过60%,2016年的占比高达67%。可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广大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力量。然而,收入来源分散的高收入者,可利用所得分类征税的制度,将其所得额在不同所得项目间进行调剂、拆解,以增加费用扣除额,实现纳税规避的效果。在原分类所得税制下,多收入来源的高收入者可通过避税的方式实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单一收入来源的广大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为纳税的“主力军”,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未能较好起到收入调节功能,还可能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