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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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思考——以专项附加扣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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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的年终奖是分散到12个月来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却因为在计算时只是把年终奖划分为12份,并没有减去12倍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使得年终奖存在一定的盲区或称临界点,可能会发生“多发一块钱,少收几千块”的怪象,即因为多了1元的年终奖,而需要多缴纳几千块钱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当年终奖是36 000元时,分摊到每个月是3 000元,根据相关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3 000元时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缴纳税额为36000*3%-0=1 080元。而当年终奖为36 001元时,分摊到每个月多于3000元,则需要适用10%的税率,根据相关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表1:3 000-12 000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则此时的应缴纳税额约为3 390元。如果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可以避免上述怪象,根据年终奖金额的大小适用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