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德增值税收入占全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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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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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016版;德国税收数据来源于OECD官方网站http://stats.oecd.org/viewhtml.aspxdatasetcode=REV&lang=en#。

增值税在中国、德国税收体制中都是作为共享税税种存在的,其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如表4所示。按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共享过渡方案计算,增值税税收在中国各级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比平均达到41.47%,增值税将成为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而德国则一直将增值税作为联邦和州、地方间财政平衡的最为重要的机制之一,2011年-2015年德国增值税收入占各级政府税收收入比重平均为31.33%。可以看出增值税作为中德两国最为重要的税种,在两国税收体系中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增值税的共享制度设计对两国中央和地方财力配置情况的影响十分深远。中德两国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十分接近,但其具体共享原则和共享机制却存在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