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2011年-2015年维持增值税收入格局不变的中央分享比例》
注:括号内的为该地区2011年~2015年增值税分享比例均值。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12年~2016年。
在不考虑“营改增”对其他税种收入影响的情况下,维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的增值税中央分享比例为\n其中A为实行国发[2016]26号过渡方案前的全国增值税收入,B为地方营业税收入(潘罡,2014)[6]。鉴于数据可得性,本文所做的测算均依据“十二五”时期的税收数据,这是因为“十三五”期间我国各个地区和省份的经济税源结构及税种结构等经济税收的基本面等都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十二五”的税收数据测算能基本说明国发[2016]26过渡方案在“十三五”时期的税收分配情况和执行效果。利用《中国税务年鉴》全国36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收入及地方营业税收入数据代入上式测算,求出各省2011年~2015年中央的实际分享比例均值,同时进行地区上的划分并计算东、中、西部地区的增值税中央实际分享比例。测算结果如表5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469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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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15 |
作者 | 唐明、熊蓓珍 |
绘制单位 | 湖南大学、湖南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