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德共享税收入划分情况比较》

《表3 中德共享税收入划分情况比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德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比较与借鉴》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根据王玮(2015)修改整理。

中、德两国共享税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共同点:第一,中德共享税税种设置基本一致。德国将其主体税种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工薪及个人所得税纳入共享税范畴,中国全面“营改增”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共享税包括全面扩围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德共享税税种构成几乎一致。第二,共享税收入规模都很高。如表2测算所示,2011年-2015年德国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联邦税收收入、州和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分别为81.33%、72.61%和90.44%。而按照国发[2016]26文件规定,测算中国“十二五”期间这三个比例均值分别为67.89%、72.06%和63.65%。与德国类似,中国共享税在各级政府税收收入比值均超过了专税收入。第三,所得税的共享规则及分配标准极为相似。如表3总结所示,中德两国的所得税共享均遵循属地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享(唐明、陈梦迪,2017)[1]。存在较大差异的是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德国的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尤其是其将增值税横向分配运作成为财政平衡的先行机制,堪称世界典范,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后文详细剖析)。从总体看,中德两国目前都采用的是以共享税为主,地方专税为辅的大共享税分税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