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办法》中公开共享与公开例外的科学数据划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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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安全:我国科学数据共享进入新时代——对《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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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科学数据的安全可控是实现共享和利用的前提,科学数据管理的开放性要求各层级部门在规范化管理和保证科学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办法》强调应建立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确保安全共享。科学数据共享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10],也会产生相应的安全问题。因此,界定科学数据共享法定许可与例外的范围,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尤为重要。《办法》中科学数据公开共享与公开例外的界限非常清晰,主要将科学数据划分为公开、限制公开和依法不公开三类(见表1),参仿《GB/T 7156—2003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11]中公开级、限制级、秘密级等划分方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办法》规定应对不同公开性质的科学数据制定适用性不同的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