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部分发达国家2008—2015年财产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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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制度现代化的推进路径选择——基于公平维度的比较分析》
资料来源:《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课题组:《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2016)》,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年,第366页和第367页。
根据表7、8、9可见,从财产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2007—2015年,加拿大、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均在10%以上;而我国仅为5%左右。再从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2015年英国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100%,希腊、以色列、爱尔兰均超过90%,26个OECD国家的非加权平均值为43%;而我国仅为10%左右。
图表编号 | XD0010908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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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5 |
作者 | 张津、刘建、韩鹏飞 |
绘制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