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5-2017年我国东部江苏和西部陕西农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单位:元)》

《表2 2015-2017年我国东部江苏和西部陕西农民财产性收入比较 (单位: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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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瓶颈制约和政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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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自《江苏统计年鉴》《陕西统计年鉴》。

第五,基于收入组划分,不同收入阶层的农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存在差异。根据表2,在2015年,以江苏为代表的东部地区高收入户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与低收入户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差额为1655元,至2017年差额扩大至2127元。在2017年,陕西作为西部地区,高收入户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与低收入户的差额为524.8元。可见,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西部地区,高收入户农民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都高于低收入户农民家庭,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均低于各省平均水平。另外,不同收入组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不同,高收入户的增长率最大。这反映出农民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的不同,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结构性矛盾,反映出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