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省份排位 (2016年)》

《表1 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省份排位 (2016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省域特征及战略路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本文数据除指明外,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所发布的数据。

1997年,全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平均为23.6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90.1元的1.13%,到2010年为202.2元,占比达到历年最高3.42%,此后至2017年提高到308.9元,为1997年的13倍。但由于农民其他收入(尤其是工资性收入)的提高更多,财产性收入的占比降为2.30%,比起20年前的占比还是提高了1倍以上。从发达国家农民财富积累的规律看,其未来进一步提高的潜力应是农民四种收入来源中最大的。表1列出了2016年全国31个省份农民收入的来源及财产性收入比重的排位,可见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72.1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2.20%。其中,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是北京,为1350.1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05%;最低的是贵州,为67.1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0.83%,绝对额及比重的高低差距分别达到20余倍和近8倍。从全国三大区域看,东部沿海10个省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以省份为单位算术平均)为574.79元,占可支配收入的3.03%;中部11个省份(包括东北三省)为243.06元,占比为2.07%;西部10个省份为205.95元,占比2.14%。在金额上,东部省份是中西部省份的2至近3倍,在占比上则为1.5倍左右。可见经济明显发达地区,财产性收入的数额较大,占收入比重也较高。这是由财富积累的资本效应或乘数效应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