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7年我国大陆31省、市、区农民可支配收入来源、占比及部分经济指标》

《表2 2017年我国大陆31省、市、区农民可支配收入来源、占比及部分经济指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及机制分析——一个宏观综合视角》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东部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数额较大,占收入比重也较高;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增长也比较缓慢。2017年东部农民财产性收入均值为639.4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1倍,占可支配收入的3.3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9%。中部为249.94元,占比为1.95%;西部12个省份为248.7元,占比2.34%。金额方面,东部省份约是中西部省份的2.5倍,占比方面约为1.5倍。从表2可见,省际差距明显,农民财产性收入最高的北京与最低的贵州,绝对额分别为1 570.5元和92.0元,占比分别为6.48%和1.04%,差距分别达到17.07倍和6.23倍。多数省市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处于150-350元的较低区间,超过1 000元的只有北京、天津两市,上海、浙江、江苏、黑龙江、内蒙古超过500元;财产性收入占比多处于1%-2%的低占比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