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民各类收入与财产性收入比重的相关系数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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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省域特征及战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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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土地资产进行流转,或者投资入股规模化的公司,可以得到财产性收入,但其自我经营的土地面积减少乃至为零,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在收入上表现为经营性收入减少甚至为零,财产性以及工资性收入大幅增加,这种现象越来越广泛。最典型的是北京和上海(见表1),其财产性收入分别居于全国第1和第2位,但经营性收入却是第30和第31位。相反,吉林和辽宁,经营性收入分别居于第1和第7位,财产性收入却分别居于第17和第14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