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西藏自治区基本均衡与国家优质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评估标准比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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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与优质均衡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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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均衡与优质均衡是均衡发展的两种不同状态,后者在发展程度上要高于前者。对两者的评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相同指标规定的标准不同。为了便于督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推进情况,更好地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的实现程度,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中都对一些指标作出了量化规定,确定了具体数值。“从国家层面来看,可以准确把握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及时监测各省均衡发展目标达成度。以监测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依据,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3]虽然这些量化标准并不完美,还有不少瑕疵,但这些硬性的量化指标在实际工作中确实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同时从这些不同的数值可以大致看出基本均衡与优质均衡的差别。从表1可以看出,优质均衡对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这三项指标的规定标准要比基本均衡高出很多。虽然有些省市所制定的基本均衡标准可能会比西藏自治区的高,甚至一些地区的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优质均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还有相当多的省份尤其是中西部省份所制定的基本均衡标准偏低。第二,办学条件评估标准的设置主体不同。在现阶段,我国没有制订统一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因此,在基本均衡的评估要求中,国家并未规定统一的办学评估标准。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在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规定由各省自主设立办学条件评估标准。而优质均衡办学条件评估标准由国家统一设定,要求所有学校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的高标准、无差别。第三,综合差异系数规定不同,优质均衡的差异系数要比基本均衡进一步减小,小学由0.65减小到0.55,初中由0.55减小到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