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际权威标准和指南中对Expiration date的定义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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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Expiration date的翻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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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P对Expiration date的相关信息参考了美国消费者保健用品协会(Consumer Healthcare Products Association,CHPA)的《自愿性规范和指南》(Voluntary Codes and Guidelines)的定义[14]

目前,国内关于药品失效期的定义和解释很多,不同出处表述不同,但含义大致相同。即,药品的失效期是指药品开始失去效力的日期。如《商品学概论》中指出,如某药失效期为2009年6月18日,则表示该药可使用到2009年6月17日,2009年6月18日起就不能使用[7]。又如,《药品监督管理简明词语手册》中指出,如标明失效期为1999年12月,则本批号可以用到1999年11月底[8]。2015年版《指导原则》中指出,药品有效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失效日期即为2013年1月10日[1]”。但对比国际权威标准中对Expiration date的定义可以发现(见表1),Expiration date与我国失效期所指日期当日药品的有效状态并不相同。如,WHO指南的定义中,用“直到并包含当天(up to and including which)”明确了在Expiry date当天药品是仍符合标准的[9]。美国药典(USP)和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10]指南中的定义,虽然并没有像WHO指南定义那样特别强调Expiration date当天药品是否有效的问题,但USP在凡例中进一步解释指出,EXP以年月表示的,为指定月份的最后一天[11]。也就是说,在Expiration date所指示的当日或者当月,药品仍是有效的。而以“失效期”表示所指示当日或者当月,药品已经失效。通过对比可知,Expiration date与我国失效期两者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以相同日期进行表示则相差一天,以月份表示则相差一月。准确性原则是语篇翻译的首要原则,译文所传递的信息同原文所传递的信息要保持一致[12]。所以,将Expiration date译为失效期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