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标准、指南中对景观水体中DO的限制》
mg/L
DO含量是衡量水体水质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维持一定浓度的DO,对于水质的改善、保育具有重要的作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GB/T 18912—2002)提出,景观水的DO至少达到2.0 mg/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景观水体要求DO至少要达到3.0 mg/L以上。如果DO在0.2~2.0 mg/L时,水体轻度黑臭,DO小于0.2时则重度黑臭。有充足的DO,水体中还原性物质就会氧化分解,不会形成H2S,减少了臭味;好氧微生物的活性增强,抑制水中Fe3+在厌氧微生物作用下还原成Fe2+,减少了致黑物质FeS的产生。好氧状态利于水中氨氮转化为硝酸盐,减少上覆水中的氨氮,为后续反硝化提供条件。另外,水体好氧状态减缓了底泥中P的释放。在国家、行业标准和指南中,对景观水体中的DO提出了相关要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70138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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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朱海波、荆勇 |
绘制单位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