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药品有效期定义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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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Expiration date的翻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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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些文献认为应将Expiration date翻译为有效期[3,4],作者认为也是不准确的。在民法中,时间可分为期间与期日。其中,期间是指由某一期日继续达到另一期日所经过的时间过程。例如,从1990年10月2日到1992年10月1日的期间为2年。它是以时间的动态的某一阶段表示时间的一种形式。而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它是以静态的某一点表示时间的一种形式,如某日、某月等[15]。从我国药品有效期定义的沿革可以看出(见表2),一直以来,有效期指的是一段时间过程,在法律上属于“期间”的概念,其对应的英文翻译应为“Shelf life”或“Expiration dating period”[1]。根据《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有效期以月为单位表述,如18个月、24个月等[16]。而根据国际标准中的定义和其英文字面意思可以看出,Expiration date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日期,在法律上属于“期日”的概念。Expiration date作为有效期的辅助期日起到了确定有效期(期间)终点的作用[17],是有效期的结束日期。尽管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不属于同一概念。如,某一药品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有效期时长为2年,其有效期为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而其Expiration date为201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