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中“食品、保健品、新食品原料”的定义沿革》
198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次给出“食品”的定义。且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这是我国首次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纳入食品的范畴。直到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其定义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第1次明确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归为“食品”,而非“药品”,2018年修订版沿用该定义。中药健康产品的法律法规沿革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21575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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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2 |
作者 | 黄红、吕静薇、陈颖、王琼、刘新民 |
绘制单位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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