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私募以及创投基金豁免制度法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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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领域的最新立法与监管实践——美欧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1年6月,美国证监会颁布具体规则,规定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可以受州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豁免适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向证监会登记披露的义务。(2)具体而言,创投基金需要满足融资杠杆率、获许投资人比率、不得赎回等条件。(3)与此同时,创投基金的投资安排也需要符合特定的量化标准(见表1)。(4)
图表编号 | XD00133607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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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习超、韩斯睿 |
绘制单位 |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