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高科技产业金融法规的制度演变》

《表1 美国高科技产业金融法规的制度演变》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美国金融支持高科技产业政策变迁、制度特点与经验启示》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张静露(2013)《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立法现状及其借鉴》[1]及FindLaw联邦案例网站[2]。

除了科技性基本法律,2009年美国通过《威斯康星州经济发展法规》,该法表明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可授权于个人并有资格领取税收优惠的数额;2010年《密苏里州修订法规》规定在不采用增量税收融资的情况下,延长征税地区的税率,按适用的方式征收和分配税款;而剩余的经济活动税,应当按照该税区当年的经济活动税征收比例,向税收机关缴纳。美国政府为规范高科技产业发展,于2011年通过的《纽约州综合税法》中规定:参加经济改造和设施改造项目的纳税人或承包单位,可以退还销售税,且纳税人必须是经济转型和设施发展项目的参与者;2013年《马里兰法典》规定了各项经济发展和财务援助计划,实施各项税收抵免项目,如创造就业、生物技术投资激励及研发税收减免。此外,美国政府于2019年颁布《加利福尼亚州税收法典》,居民被允许信贷对净税和附加税收支付给另一个州,这些税收来自该州境内的收入,居民应按其法律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