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本回归结果: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对创投企业风险投资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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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对创投企业风险投资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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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以下表格同样适用。

根据上述假设和模型,基本回归结果见表2。表2的第(1)、(2)列没有考虑年份虚拟变量D,除第(1)列外,第(2)-(5)列均使用GGF的一阶滞后量,选用GGF(-1)后,均为1%水平显著,与实际募资和投资决策期较长的事实相符。第(4)、(5)列选取政府引导基金注册数量的一阶滞后变量GGF(-1)和风险投资数量IA两个变量,年份虚拟变量并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