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回归结果:国有创投资本能拾遗补阙吗——基于我国创业投资事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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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资本能拾遗补阙吗——基于我国创业投资事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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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

下面将政策出台作为外生事件,对政策出台前后的投资行为进行双重差分(DID)Probit回归分析4,结果如表3所示。由模型(1)和(2)GVC前系数负显著可知在2011年之前国有创投资本不论在投资轮次还是投资阶段都是更偏向早期初创期企业,平均比PVC提早0.2个轮次,体现很好的补充市场投资空白的作用,但交互项系数均为正显著表示国有资本豁免转持政策出台后国有资本投资向后期企业发展,且后移幅度较大,完全抵消了之前的补充作用,对GVC和交互项系数和进行t检验,模型(1)发现不显著说明2011年之后GVC和PVC在投资轮次上并无显著区别,模型(2)正显著,说明2011年之后GVC在投资阶段大幅度延后不仅淹没了之前对市场的补充作用,还使得现在较PVC相比投资更成熟的企业,这也进一步加强了上文对假设1的分析。2011年之前国有创投资本确实实现了政策目标,以扶持早期初创期企业为己任,达到补充创投市场的作用,但是“豁免转持通知”由于对投资企业的规模要求过于宽泛,使GVC更加追逐私人利益,投资企业轮次变迟,阶段也更晚。由此可知假设2完全成立,“豁免转持通知”确实放大了国有创投资本的逐利性,隐藏了其补充市场投资空白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