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台湾地区建立医疗纠纷无过错补偿制度的前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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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无过错补偿制度研究——台湾地区的尝试经验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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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台湾地区电子六法全书资料库(www.6law.idv.tw)和“卫福部医事司”(https://dep.mohw.gov.tw/doma/mp-106.html)中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整理。

过错责任是当前世界各国处理医疗纠纷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7]”医疗实践中产生的无过错性医疗损害因此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台湾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在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下简称《医纠法》)立法时尝试引入医疗纠纷无过错责任补偿机制以实现对非过错责任所致的医疗损害进行适当救济,从而为平息日渐增多的医疗诉讼奠定制度基础。在此之前,台湾地区已陆续开办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和药害救济等,为进一步建立医疗纠纷无过错补偿机制积累了部分实践经验(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