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明代征税承包与清代牙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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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末“牙行换帖银”的起征看牙行制度的“清承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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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明代中期,由于宝钞的贬值,导致课税司局人事经费不足,江南地区的课税司局由此被大量裁并。同时,课税司局征收商税的任务则转嫁到了熟悉当地商业状况的牙商身上,牙商的商税征收业务自此开始。到了嘉靖四年(1525),商税征收业务通过官府的改革,变为由牙商和坐商平摊税额的“门摊科派”方式之后,(5)牙商的商税征收形式变成了按年承包(包纳)商税征收额度,并按季将商税上交官府的“包纳税银”形式(新宫的引用史料参照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