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牙税等级划分标准及缴纳牙税税额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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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牙税制度的嬗变——以河北省为考察对象(1912—1937年)》
附注:零星小牙年收牙佣不过六七十元,规定按六等税额的四分之一缴纳,年缴5元
北洋政府为筹措和增加收入,积极整顿旧税,于1914年3月31日,财政部根据《整顿纲要》,电令各省国税厅各按当地情形拟定《牙税章程》及《施行细则》,要求在商业之繁盛区域,牙商组织大货牙行,重定牙税税率,化散为整,并允许依照旧制稍加改良,定期试办。牙行商人帖照由国税厅发给。因政费缺乏,牙佣收入颇丰,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财政部整顿牙税大纲》,对牙税进行改革,以扭转财税混乱局面,增加税收,并通电各省市遵照。《财政部整顿牙税大纲》规定,各省牙商按照等则,征收常年税则,应比照直隶省现行牙税税率为适中数,切实增加,超过直隶税率者,仍悉其旧,不及直隶省牙税税率者,应比照加增。承换牙帖者,“应按帖费2%征收手数料(手续费)”。[3]从此,牙税等级制度开始在各省市正式实行。1915年1月,直隶财政厅颁布实施《整顿牙税章程》,(6)直隶省《整顿牙税章程》规定等级的标准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5793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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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5 |
作者 | 张彦台 |
绘制单位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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