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大诰》与其他明代法律处罚比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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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诰》看朱元璋时期的“重典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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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在除了严刑治理之外,通过恐怖的刑罚来控制百姓也是朱元璋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他采取一系列的“明教”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在社会各阶层建设一种稳固的秩序,这种秩序在百姓之中表现为伦理教化,而在行政者这一群体之中则表现为各安其职、恪尽职守。所以在朱元璋大力整顿吏治之时,他对于百姓“明教”的要求则往往被研究者忽略,或者直接归入社会风化的范畴之中,实际上,对于百姓的“秩序恢复”也是明初政治建设的一部分,从伦理秩序到政治秩序是一个不间断的接续过程,阶层的差距经由家庭的教化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最终达到各安其身、各尽其职的目的。朱元璋在这里选择运用重刑为例,目的就是要警告官民,以近乎恐怖的手段来迫使百姓和官吏形成合乎“礼教”的行为规范,在《大诰》中涉及贪腐或者不合礼教的主犯几乎都被处以极刑。以刑明教,这也是《大诰》的一大特点。诚然封建礼教制度已经离我们远去,但社会风气的倡导依然可以对社会的和谐起到关键作用,“明教”之“教”在古代是封建礼教,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是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廉政建设也不例外,并且更加需要通过宣传与教育来使民众深入民心,形成全民族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