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明代纳谷行为与清代陋规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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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末“牙行换帖银”的起征看牙行制度的“清承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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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新宫还根据徐必达所著《南州草》卷十二,公移,《移两台査革六合商税呈》(以下简称“商税呈”,原文参照表2)认为,由于纳谷行为受到地方上级官僚的批判,该行为的存在应该还未被中央朝廷所认可。该结论和山根的观点相同。根据山根所引用的史料雍正《乐安县志》卷4,城池志,市集,李芳膺《民瘼要览》(史料原文参照表2)记载,牙商的换帖陋规,是牙商在获取作为营业执照的牙帖时向官府缴纳的费用,从这一点来看的确和纳谷行为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