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基层河长行为与河长制效力:一个实证分析框架》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基层河长行为与河长制效力:一个实证分析框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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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河长行为与河长制效力:一个实证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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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列示了稳健性检验的结果。结果显示,是否实行“一河一策”与年巡河次数这两个因素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和水质前后变化程度仍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由于在总体样本中只保留了445位村(社区)级河长或只保留了628位来自浙江省的基层河长,回归结果显示:年工作例会次数在列(2)与列(3)中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在列(5)中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是否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在列(4)中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加班情况在列(4)与列(5)中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是否参加过工作培训在列(2)与列(3)中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在列(4)与列(5)中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可能的解释是,河长所接受的培训内容对工作的实际指导存在一定的偏误,从而村(社区)级河长或来自浙江省的基层河长参加过工作培训反而使得水质恶化并不易达到治理目标。第二,是否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列(3)中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在列(4)中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可能的解释是,年度工作任务的设置缺乏对权变因素的考虑,从而来自浙江省的基层河长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反而不易达到治理目标,村(社区)级河长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反而使得水质恶化。总体上,基层河长行为不能对河道污染治理产生积极的效果,河长制效力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