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河长制效力的二元Logit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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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河长行为与河长制效力:一个实证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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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为缺省项;下表同

综合两个回归结果来看,在行为特征变量中,是否实行“一河一策”与年巡河次数这两个因素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和水质前后变化程度都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呈现出良好的稳健性。在表3列(5)中经计算得到是否实行“一河一策”和年巡河次数的平均边际效应分别为0.1662(标准误为0.0381)与0.0224(标准误为0.0060),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几率比分别为11.7682(标准误为6.2846)与1.3949(标准误为0.1165),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1)。这说明,是否实行“一河一策”或年巡河次数每增加1单位,达到治理目标的概率将提高0.1662单位或0.0224单位,几率比将提高10.7682单位或0.3949单位。显然,是否实行“一河一策”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的作用较年巡河次数要大。同样,表4列(5)的回归系数也说明了是否实行“一河一策”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的作用较年巡河次数要大。值得注意的是,加班情况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且呈现出良好的稳健性。这可能是因为平时河长工作被积压在加班时段,正常上班时段并未有效落实环境管制,导致一些污染偷排偷放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从而加班频率越高,水质恶化越严重。颜海娜等(2019)[9]的研究结果也说明,工作负荷对基层河长的政策执行力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但是,加班情况对是否达到治理目标却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尽管稳健性稍弱,年工作例会次数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也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在社会特征控制变量中,是否有群众反映问题对水质前后变化程度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这可能是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