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省份出台的地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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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激励长效机制 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
天津、河北、山西、广西、安徽、湖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了激励实施办法(奖惩、奖补办法),对激励(奖励)对象、激励(奖励)形式、激励(奖励)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对比分析和总结归纳,可以看出激励(奖励)对象主要涵盖市县、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激励(奖励)方式主要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同时,结合实际明确了相应的评选条件、激励名额和申报程序等。部分省份出台的地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政策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7074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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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30 |
作者 | 陈晓、郎劢贤、刘卓 |
绘制单位 |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